臺南市楊先生來電詢問:女兒剛就讀公立國小一年級,其擔任學校家長委員,並捐款給該校家長會,請問該筆捐款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是否有金額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楊先生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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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財政部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爰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至於計算樓層比例時,究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之樓層數為準,因該透天樓房實際使用情形與前開登載情形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易生認定爭議。財政部基於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作成上開解釋,明定以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比例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某甲擬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4層樓透天房地,僅第1層至第3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4層樓房為違法增建,其中第1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則以1/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承上例,假設同時將第4層違建樓房3間房間中之其中1間出租他人使用,則應以2/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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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具A藥局及B中藥行等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0餘萬元,經該局以系爭收據核與規定不符為由,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該等收據皆係購買藥品,且已檢附醫師證明,應准予認列等情申請復查,仍經該局以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為由,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前揭函釋已明定,可自行購買使用之藥物須為「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且應同時符合:1、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3、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三要件,方得准予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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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康芮颱風造成之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於103年2月28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之車輛,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自102年8月29日起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以往之函釋,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康芮颱風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康芮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3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登記之車輛,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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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要換修冷暖氣機零組件,是否需要課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凡電力調節氣溫之冷暖氣機,均屬貨物稅條例規範之應稅貨物。然其內部零組件如有損壞需換修者,是否亦屬貨物稅之課徵範圍,則應視該冷暖氣機類型及所換修之零組件品名種類而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冷暖氣機為例,如換修供窗、箱型冷氣機使用的壓縮機及壓縮機零配件,無須課徵貨物稅;但若換修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則需視其是否已逾保固期限,課稅規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裝置於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之冷煤壓縮機,無論單獨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皆須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3條之規定先由壓縮機加成伸算至主機價格,再由主機價格加成伸算至整台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若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損壞,需換裝主機者,則就主機部分課徵貨物稅,不必再行加計成數伸算整台冷暖氣機課徵。然若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壓縮機損壞,依照目前稅法規定,於保固期間換裝新壓縮機者,准予僅就壓縮機部分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產製廠商以免稅採購之冷暖氣機用冷媒 壓縮機,供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者,如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以供核銷者,僅就其冷媒壓縮機之價格計課貨物稅。至於已稅冷媒壓縮機供他公司出廠銷售之汽車,於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如經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後,辦理退還溢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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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第4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電腦型經銷商之遴選抽籤與面試作業,已辦理完竣,呼籲經遴選合格者珍惜此份得來不易之工作機會(經營期間自103年起至112年),勿將彩券經銷權益轉讓、出借,以免遭取消資格。
  該部進一步表示,公益彩券發行之目的除運用彩券盈餘挹注社福資源外,並提供就業機會予符合法定資格之弱勢族群朋友。另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鑑於該部屢獲民眾反映坊間人頭經銷商問題,以及該部不定期實地查核所發現之缺失情事,且為維護有心經營之弱勢族群就業機會與權益,防杜人頭彩券經銷商問題,該部業責成發行機構加強經銷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工作,以落實公益彩券業務及經銷商之管理。該部亦審酌本屆公益彩券發行期間之業務執行情形,務實檢討尚待強化之項目,於核備發行機構所提「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強化相關管理措施。惟防杜人頭彩券經銷商之問題,最關鍵仍在於經遴選取得經銷證之朋友珍惜法律授予之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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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展開,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就民眾以往經常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大眾注意,以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一、免稅額
  (一)配偶及扶養親屬
  
1.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或服役中子女之免稅額。(如:列報21歲於補習班上課無正式學籍之子女免稅額)
   2.誤報所得年度未出生子女之免稅額。(如:101年1月出生的子女,100年度列報子女免稅額)
   3.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如:母親於99年度死亡,100年度列報直系親屬免稅額)
   4.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1年2月結婚,100年度列報配偶免稅額)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為82,000元,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為123,000元。
   7.誤報受扶養親屬(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為薪資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列報扶養甥女的母親為國民小學老師)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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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兩岸經貿往來關係日益頻繁,且正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有關國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扣抵本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取得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其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本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故國人於大陸地區所取得報酬,依前揭規定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稅額),並得檢附驗證後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間因接受外國公司及臺灣企業共同委託,前往大陸地區協助有關民事賠償訴訟業務,如訴狀擬稿審閱、陪同原告出庭等,因甲君在臺灣及大陸地區皆有提供訴訟代理勞務,惟不諳相關稅法規定,以為本身未取得大陸地區律師資格,所收取大陸地區來源之報酬490餘萬元係屬海外所得,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依前揭規定認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核定其漏報所得額370餘萬元,除補綜合所得稅11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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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事實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

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及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

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8年度取得利息所得計1百餘萬元,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該局查獲,甲君98年度住所設籍於臺北市,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故

予依法補稅送罰。甲君主張98年度僅回國3次,合計未達百天,停留時間短暫,並不符合有經常居住之

事實,該利息所得應由所得給付銀行就源扣繳,不應責由其補稅並處以罰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

院判決,依上開法令規定,駁回其訴。

     該局說明,依大法官釋字第198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前述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乃以納稅義

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為標準,故依第1項第1款規定,只須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

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繳稅,以免補

稅處罰,影響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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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將於今(100)年4月25日前掛號寄發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及繳退稅相關書表。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試算稅額通知書後,請仔細核對通知書內容,包括所得資料、免稅額資料、扣除額資料及稅額計算等是否正確,如果納稅義務人核對通知書內容無誤並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確認,才算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確認方式說明如下:

一. 退稅案件: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並確認採指定帳戶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方式退稅,或填妥國稅局寄發的附表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二. 不繳不退案件: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並回復確認,或填妥國稅局寄發的附表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三. 繳稅案件:按應自行繳納稅額,選擇使用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或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若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並確認您委託取款轉帳繳稅的帳戶(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存款帳號),或填妥國稅局寄發的繳稅取款委託書,並蓋妥存款印鑑章,遞送或以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該局提醒:本項服務作業係便民措施,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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