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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以正確計算該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及稅額。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另依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規定,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2條之1(現行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得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以致該筆所得漏未計算所得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為1,100萬元、支出為1,060萬元,當年度支出比率為96.4%(1,060萬元/1,100萬元,大於60%),因該協會認為其當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之各項規定,遂填寫申報書第3頁「專供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將當期餘絀數40萬元全額列為免稅所得。惟經查甲協會申報之收入及支出包括政府委辦業務收入500萬元、政府委辦業務之各項支出40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600萬元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60萬元,該協會誤將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及支出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支項下,經該局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所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部分60萬元(660萬元-600萬元)後,餘40萬元應全額列為應稅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額。

         

        (財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

            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所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2條之1(編者註:現行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時,有關損益計算項目之認定疑義。說明:二、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其損益計算項目認定如下:(一)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2條之1規定徵免所得稅。(二)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三、機關團體之成本、費用等支出,若同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其損益計算項目認定如下:(一)可由機關團體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處理且不重複列報原則,自行劃分並申報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情形核實認定。(二)機關團體依前開規定自行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支出,因超越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時,如該部分支出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且有支付事實及取具合法憑證,可於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80%(編者註:現為60%)支出比例時,併入支出項下計算。四、機關團體無法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職工福利支出認定如下:(一)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職工福利支出,可核實認定;其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職工福利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辦理。(二)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所得額之計算,應根據其結算申報書,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查核,故其職工福利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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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私人間買賣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每股成交價格」欄位應依「股票面額」或以「每股淨值」填寫?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每股成交價格」,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寫。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若按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繳納證券交易稅,倘股票實際成交價格高於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即有短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稅款外,另會處以1倍至10倍之罰鍰,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注意。

 

   《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2 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第 9-1 條   代徵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
                   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
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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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求償者應視同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又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當事人未辦理申報而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近日查獲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申報案件,繼承人為甲君之配偶乙君及子女4人,因個別繼承人乙君提領自己帳戶之存款,先行墊繳遺產稅,且無法提示其繳納之遺產稅,係由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協議分割資料,而其他之共同繼承人(子女)亦無法提示其已另行償還之紀錄,乙君顯已無償免除其他繼承人(子女)應就遺產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3,000萬元,即乙君減少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該局遂按規定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並依法核定乙君贈與總額3,0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278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就不會被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影響個人權益。另於收到10日內申報贈與稅通知後,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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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康芮颱風造成之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於103年2月28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之車輛,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自102年8月29日起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以往之函釋,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康芮颱風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康芮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3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登記之車輛,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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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要換修冷暖氣機零組件,是否需要課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凡電力調節氣溫之冷暖氣機,均屬貨物稅條例規範之應稅貨物。然其內部零組件如有損壞需換修者,是否亦屬貨物稅之課徵範圍,則應視該冷暖氣機類型及所換修之零組件品名種類而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冷暖氣機為例,如換修供窗、箱型冷氣機使用的壓縮機及壓縮機零配件,無須課徵貨物稅;但若換修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則需視其是否已逾保固期限,課稅規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裝置於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之冷煤壓縮機,無論單獨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皆須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3條之規定先由壓縮機加成伸算至主機價格,再由主機價格加成伸算至整台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若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損壞,需換裝主機者,則就主機部分課徵貨物稅,不必再行加計成數伸算整台冷暖氣機課徵。然若已稅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主機壓縮機損壞,依照目前稅法規定,於保固期間換裝新壓縮機者,准予僅就壓縮機部分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產製廠商以免稅採購之冷暖氣機用冷媒 壓縮機,供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者,如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以供核銷者,僅就其冷媒壓縮機之價格計課貨物稅。至於已稅冷媒壓縮機供他公司出廠銷售之汽車,於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如經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後,辦理退還溢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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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第4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電腦型經銷商之遴選抽籤與面試作業,已辦理完竣,呼籲經遴選合格者珍惜此份得來不易之工作機會(經營期間自103年起至112年),勿將彩券經銷權益轉讓、出借,以免遭取消資格。
  該部進一步表示,公益彩券發行之目的除運用彩券盈餘挹注社福資源外,並提供就業機會予符合法定資格之弱勢族群朋友。另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鑑於該部屢獲民眾反映坊間人頭經銷商問題,以及該部不定期實地查核所發現之缺失情事,且為維護有心經營之弱勢族群就業機會與權益,防杜人頭彩券經銷商問題,該部業責成發行機構加強經銷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工作,以落實公益彩券業務及經銷商之管理。該部亦審酌本屆公益彩券發行期間之業務執行情形,務實檢討尚待強化之項目,於核備發行機構所提「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強化相關管理措施。惟防杜人頭彩券經銷商之問題,最關鍵仍在於經遴選取得經銷證之朋友珍惜法律授予之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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