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解散,當年度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賸餘款10萬元,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領回賸餘款,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收入1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並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性質屬領回原公司提撥的錢,不應列入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列報為各該提撥年度當期「費用」。日後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應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賸餘款,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才可以列報當年度費用,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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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另考量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條第3項訂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收入,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即試算暫繳制度)。由於試算暫繳須符合一定條件始可適用,又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乃核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免辦理暫繳條件係參照財政部109年3月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與財政部109年5月13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條件相同,故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上開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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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損失;另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如該報廢商品在中華民國境外,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亦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商品報廢損失450萬元,該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係商品存貨無變現價值,已自行銷毀,惟該公司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派員勘查監毀,亦未提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又無會計師出具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爰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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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了促銷,通常會運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其中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但年底並未將尚未送出的贈品120餘萬元轉列贈品盤存,導致虛增廣告費120餘萬元,甲公司除須補稅20餘萬元,還額外須負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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