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損失另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如該報廢商品在中華民國境外,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外,亦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商品報廢損失450萬元,該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係商品存貨無變現價值,已自行銷毀,惟該公司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派員勘查監毀,亦未提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又無會計師出具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爰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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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按中位數之60%訂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5萬元,較107年度之17.1萬元,增加4,000元。該部表示,預估受益戶數為184萬戶(較107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為72.57億元(較107年度增加11.88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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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常隨著銷售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加油站購進面紙、礦泉水等物品,贈送與加油者,購進面膜贈送予購買化妝品之消費者等,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開營業人購入隨貨附贈之物品,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雖然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前開活動,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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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及補習班、幼兒園、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及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設置帳簿。
      該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及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依據。
     另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指出,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監察院意見,將針對轄內之執行業務者,以書面方式輔導業者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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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制調整方案,已明定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換言之,營利事業如尚有累積未分配盈餘,可於本(103)年度將盈餘多分配予股東,回饋股東,共享營利事業營運之成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第71條、第73條之2及第75條規定,將現行「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4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將改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同時亦修正非居住者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淨額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僅得以其現行規定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此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含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為其應繳納之稅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在新制實施前,營利事業如果有意將經營成果回饋股東,在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可於本(103)年度將盈餘多分配予股東,讓股東共享營運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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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求償者應視同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又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當事人未辦理申報而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近日查獲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申報案件,繼承人為甲君之配偶乙君及子女4人,因個別繼承人乙君提領自己帳戶之存款,先行墊繳遺產稅,且無法提示其繳納之遺產稅,係由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協議分割資料,而其他之共同繼承人(子女)亦無法提示其已另行償還之紀錄,乙君顯已無償免除其他繼承人(子女)應就遺產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3,000萬元,即乙君減少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該局遂按規定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並依法核定乙君贈與總額3,0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278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就不會被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影響個人權益。另於收到10日內申報贈與稅通知後,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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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苓雅區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繳納的房屋稅及房屋貸款利息得否列入成本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所稱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按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釋規定,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出售房屋支付之移轉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得轉列為出售房屋之費用減除,至於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則不得列為費用減除,否則嗣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時,仍會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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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外,皆應依法課徵特銷稅。惟如取巧安排利用名下無房地之人頭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規避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甲君於102年間向法院標購取得4筆房地,均透過先贈與其前妻乙君,乙君隨即將受贈取得之法拍房地於2年內陸續出售,雖乙君出售房地時均因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規定,免徵特銷稅;惟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乙君收到出售房地價金後,旋即轉入其前夫甲君銀行帳戶,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甲君利用乙君名義銷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歸課甲君漏未申報銷售價格合計2,000萬元,按適用稅率15%,補徵特銷稅額300萬元,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乃處以所漏稅額1.5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經常短期買賣不動產案件,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切勿心存僥倖,如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者,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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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5千至2万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上限;比照起征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6万元,后又进一步扩大至低于10万元

  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从国际上看,这一免税标准已经不低。根据OECD的报告,在OECD开征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只有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国没有设置起征点,即只要发生应税交易都要纳税;其他29个设有起征点的国家,起征点标准平均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为24万元,而低于24万元标准的成员国有19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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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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