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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營業人甲公司未取得實際進貨對象之進項憑證,而透過資源回收業者取得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製作不實資金流程,藉以逃漏稅捐。
    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向資源回收業者取得進項憑證金額約有2億多元,卻提不出進貨相關憑證,雖有付款資料,但資源回收業者收到款項旋即匯至乙君帳戶,經查乙君帳戶係由甲公司實際負責人所使用,顯然是刻意安排之資金流程,以應付國稅局之查核。甲公司實際並未向資源回收業者進貨,卻取得其開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爰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六百多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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