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特銷稅(奢侈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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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外,皆應依法課徵特銷稅。惟如取巧安排利用名下無房地之人頭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規避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甲君於102年間向法院標購取得4筆房地,均透過先贈與其前妻乙君,乙君隨即將受贈取得之法拍房地於2年內陸續出售,雖乙君出售房地時均因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規定,免徵特銷稅;惟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乙君收到出售房地價金後,旋即轉入其前夫甲君銀行帳戶,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甲君利用乙君名義銷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歸課甲君漏未申報銷售價格合計2,000萬元,按適用稅率15%,補徵特銷稅額300萬元,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乃處以所漏稅額1.5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經常短期買賣不動產案件,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切勿心存僥倖,如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者,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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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財政部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爰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至於計算樓層比例時,究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之樓層數為準,因該透天樓房實際使用情形與前開登載情形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易生認定爭議。財政部基於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作成上開解釋,明定以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比例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某甲擬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4層樓透天房地,僅第1層至第3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4層樓房為違法增建,其中第1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則以1/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承上例,假設同時將第4層違建樓房3間房間中之其中1間出租他人使用,則應以2/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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